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购买违法所得的财物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也是我国《刑法》打击的对象。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被告人杨某受到了刑事处罚。
杨某系利川市谋道镇某村村民。2011年5月6日晚,李某伙同覃某、高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在重庆市黄水镇莼乡路老黄连公司门前,将冉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太阳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给杨某。杨某明知该辆摩托车系盗窃所得而予以购买。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6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杨某被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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