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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三百问(四)

时间: 2015-02-25 16:14 点击量: 903

   31、哪些案件不需交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五)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32、哪些案件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

  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3、哪些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可以不预交?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六)申请破产。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34、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1、35条规定,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35、什么情形下应该退还当事人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36、相邻纠纷中,适格性被告有哪些?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被告一般应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等。

  37、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否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38、当事人可否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对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规定的救济途径并非是诉讼,而是其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则由公证机构予以撤销或更正。因此,当事人起诉要求撤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因缺乏法律依据,故不应予以受理。

  若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即对公证书公证的事项发生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则依据《公证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但此时不应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有关的诉讼当事人应当是公证事项记载的权利义务的利害关系人。

  另外,《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由此,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对事实的证明,是一项证据,不是一个行政决定。因此,在诉讼中若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本身,则该公证书将不能被法院采纳为定案的证据,何况就公证书的证据效力的有无也不能单独提起诉讼,从这个角度讲,此类案件也不应受理。

  39、因公有房屋动拆迁引发补偿分割民事案件中,哪些人员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

  40、肖像权侵权纠纷,作者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用于出版的书籍中,该书现已出版并发行至全国各地书店销售。现原告提起侵权之诉,除把该书的作者和出版社列为被告,是否同时可把销售该书的书店列为被告?并向该书店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是否可受理?

  受害人将与侵权事件相关联的当事人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是受害人的诉讼权利。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要根据各案的具体情况而定。侵权案件中,当事人承担责任与否要从行为的违法性、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受害人是否有损失、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四个方面来判断。侵权案件的的管辖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