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李晖)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2013年4月11日至4月24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雇请王某某在本市沙溪乡黄泥塘村为其收购、加工鲜竹笋。被告人孙某某提供了收购资金和加工所需要的焦亚硫酸钠、包装袋、电子秤等物品,并将加工鲜竹笋的方法传授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又邀约杨某一起帮忙加工鲜竹笋,并将添加了“焦亚硫酸钠”的竹笋装袋,由被告人孙某某雇请了司机运输上述竹笋。至案发,被告人孙某某共计加工添加“焦亚硫酸钠”的竹笋36795.5斤,破案后现场查获35519斤。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竹笋样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分别为11.64g/kg、12.35g/kg和18.98g/kg,分别超过了国家标准的231.8倍、246倍和378.6倍,属于严重超出了标准限量;食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含量严重超标的竹笋,可能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律的规定,在其生产的鲜竹笋食品中掺入严重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焦亚硫酸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在此,为广大市民朋友提醒。购买竹笋时请注意查看,切勿购买来源不明的竹笋,更不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让食品变成“毒品”,使自己从一名商人成为一名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