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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舟诉曾妍妮、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19-12-03 09:09 点击量: 492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建华(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4****2110):

本院受理原告李朝舟诉被告曾妍妮、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2802民初371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李朝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朝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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