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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诉被告闫加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5-10 08:27 点击量: 7604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闫加美(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57****6874):

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诉被告闫加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2802民初13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依法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李林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九日

 

联系人:廖锋  联系电话:0718-758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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