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龚秀娟)公堂之上,双方当事人大都“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利川市体育路王先生有私房一栋,将二楼至四楼租给陶先生,王先生限期内未完成消防设施安装,陶女士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合同,而王先生认为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陶先生不愿租房,要求陶先生赔偿损失。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方王先生将房屋租金退回原告,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原告陶先生作为乙方与被告王先生作为甲方于2013年5月11日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的二至四楼用于理发服务,从原告开业之日起计算租金,签订合同当天,原告向被告交纳一年租金145000元。《合同》第四条第2项约定:“消防由甲方负责审批、安装和相关的费用,乙方概不承担责任”;第四条第4项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可以择日装修二至四楼门头、室内拆墙、假二楼至二楼楼梯间装饰。乙方在装修时不能损伤甲方房屋的主体框架,甲方在一个月内未通知乙方装修,装修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如甲方在一个月内未通知乙方装修,属甲方违约,甲方必须退还乙方租金,并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合同签订后,陶先生按约定对室内部分墙体进行拆墙,双方对装修设计所需消防设施进行了商量。在约定一个月期限届满后,双方因房屋消防验收等问题发生纠纷,王先生以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陶先生称无法进场装修,以被告违背合同相关消防验收合格的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于2013年6月12日,向被告发出通知,限被告在5日内履行义务。逾期,被告未提交相关合格验收文书。2013年6月24日,原告向被告寄发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签收后,未明确发表意见。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被告可以将房屋对外出租。被告改变了房屋用途,开办了某酒店。双方为租金和损失问题,多次协商无果。被告不仅不退还租金,还要求原告赔偿损害房屋的损失。遂,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被告同时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房屋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合法有效,因被告违约,双方已实际解除合同。原告还未开业,房屋租金起计时间尚未开始确定,被告已收取的145000元租赁期限届满,被告应当返还租金,并支付占用原告资金的利息。被告反诉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是原告违约导致的损失,故法院不支持其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