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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存争议 中止登记合法规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2-08-15 09:56 点击量: 757

   

房屋权属存争议 中止登记合法规

(通讯员:胡云开 谢俊英)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朱某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2005年12月5日,朱某与孙某、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孙某、刘某夫妇将坐落于利川市中山路39号(原45号)私房一间以65000元得价格转让给朱某,朱某付清价款后入住该房。2006年4月6日双方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同年7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申请后,即进入登记程序,陆续进行房屋价格评估、房屋面积测丈等办理登记的前期工作,在办理过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06年4月27日收到市法院关于查封对李某与孙某及刘某争议的位于利川市中山路45号房屋一间的裁定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止了对该房的变更程序。期间收到市法院民事判决书和州法院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均认定李某与孙某及刘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故至今未给朱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朱某认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长达五年之久的时间未给自己颁发房产证,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怠于行使其法定职责。遂朱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给原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房屋登记的主体资格。原告向被告提出房屋变更登记申请后,因该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法院依法查封,并确认李某与孙某及刘某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故被告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而中止登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原告所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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