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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法院圆满执结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某等四人行政非诉执行案

来源: 利川法院网 办公室 时间: 2016-02-29 08:20 点击量: 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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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上午,利川法院依法执结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某等四人集体土地征收行政非诉执行四案,涉案土地及房屋已交付市国土资源局。

榨木棚户区改造(腾龙金港项目)是利川市城市建设的重要民生工程,张某等四人位于都亭街道办事处榨木村十组的房屋在该改造片区内。在整个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因张某等四人拒绝交付涉案房屋及土地,导致施工受阻。2015年12月31日,市国土资源局向利川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利土资函﹝2015﹞25号、26号、27号、28号”《责令交出房屋及土地决定》。利川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评定。利川法院经审查认定,利川市人民政府拟在本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榨木村征收集体土地1.8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用于棚户区改造,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2010年8月27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鄂土资函﹝2010﹞1413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利川市2010年度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函》,同意利川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方案。2011年1月7日,利川市人民政府作出“利政发﹝2011﹞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都亭办事处榨木村集体土地的通告》,明确了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和征地涉及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同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利征补公告﹝2010﹞005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位置、征地补偿标准、数额及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征地涉及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的期限和地点等作出了公示。2012年4月15日,利川市人民政府作出《利川市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具体明确了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问题。2013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利土资告字﹝2013﹞7号”《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及房屋拆迁安置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涉案被征土地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标准和方式。法定期限内,榨木社区居委会及相关村民未要求听证。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关于限期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交付房屋及土地的通知》,敦促被执行人到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协商并签订合同,完善交付手续,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办理。2015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利土资函﹝2015﹞25号、26号、27号、28号”《责令交出房屋及土地决定书》,并于同月24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留置送达,限被执行人五日内交出涉案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同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催告执行通知书》,并于同月17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留置送达。被执行人仍未按通知履行法定义务,亦未按照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因四被执行人拒绝交付房屋及土地导致还建房施工受阻,其行为损害了安置范围内其他绝大多数安置户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故利川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向四被执行人作出的“利土资函﹝2015﹞25号、26号、27号、28号”《责令交出房屋及土地决定》,并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裁定书。2月2日,市国土资源局向利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利川法院立案后立即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释法明理,要求四被执行人立即交出涉案土地及土地上建(构)筑物。2月4日,执行人员在涉案房屋上张贴了执行公告,责令四被执行人在2月5日将涉案房屋及土地交付市国土资源局,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2月5、6日在利川法院执行局的参与下,张某等四被执行人分别与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了《利川市榨木棚户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产权置换)、《房屋回购协议》和《榨木棚户区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四被执行人同意交出涉案土地及房屋,市国土资源局及项目建设单位对四被执行人房屋及土地按规定进行补偿,对安置房屋进行回购。

2月26日上午利川法院在公安、都亭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依法对四被执行人房屋及土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市委常委、副市长陈鹏亲临现场指挥。通过对执行现场实行警戒、严格执行纪律、清离相关人员、落实稳控措施,整个执行过程井然有序,有条不紊。原滞留在执行现场的物品,被全部搬放到临时存放点封存。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