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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诗琪诉姚本芳、浙商财险恩施公司、永安财险利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0-01-07 10:41 点击量: 611

  

姚本芳(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2****6910):

 

本院受理原告谭诗琪诉被告姚本芳、浙商财险恩施公司、永安财险利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鄂2802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 1、原告谭诗琪主张的损失人民币18884.21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7084.21元,被告姚本芳赔偿6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谭诗琪自行承担。

2、驳回原告谭诗琪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姚本芳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20年1月7日

 联系人:李清华                     联系电话:0718-7258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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