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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家寿诉张娇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18-09-11 12:33 点击量: 1099

   

 张娇(4228021978****4420

    本院受理原告钟家寿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鄂2802民初3750号   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钟阳(11岁)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给付小孩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十五日 内。本院定于20181129日在 利川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89 11

 

联系人: 吴建平                      联系电话:  0718-721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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