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胡兴国)日前,利川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甲和牟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牟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王丁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0月3日,被告人彭甲、牟乙、王丁在牟丙家中为牟丙庆贺生日。吃饭时,牟丙接到一陌生电话,双方电话中对骂并约定在利川某地见面。牟丙猜疑系与其有过节的张某或王某指使他人趁其过生日用电话骚扰,四被告人即商议并驱车前往利川寻找打电话的人和张某,准备“教训”对方未果。当晚10时许,四被告人在某夜市看见张某正在宵夜。因牟丙和王丁二人认识张某不便出面,牟丙和王丁遂指使、授意彭甲、牟乙去“教训”张某。彭甲和牟乙遂到该夜市假装宵夜,并向服务员要了二瓶啤酒,彭甲和牟乙各持一啤酒瓶走到张某身后分别朝张某头部砸去,接着牟乙又用椅子向张某砸去,将张某头部砸伤,彭甲和牟乙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所受伤为轻伤。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并致其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牟丙和王丁案发后投案自首,彭甲和牟乙归案后认罪,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牟丙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四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