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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9-25 08:35 点击量: 715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宋芳)近日,利川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利川某旅行公司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人民币67922元。

自2012年6月起,原告北京某旅行公司与被告利川某旅行公司有业务往来。2013年12月,原告的工作人员误将三笔款项52172元、4600元、11150元分别汇入被告利川某旅行公司帐上。因被告拒绝返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三笔款项共计67922元。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北京某旅行公司虽与被告某旅行公司有业务往来,但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应向自己付款,更无证据证明原告汇入自己帐户的57172元、4600元、11150元三笔款项是应支付给自己的款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67922元,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