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刘某、杨某犯盗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管制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刘某、杨某均为汪营镇鱼泉村和团合村村民。2011年9月初,刘某向杨某提出购买其承包管理的汪营镇团合村集体林场里的树木,杨某明知林场的树木系村集体所有,但仍以收取护林费的名誉同意刘某去林场砍伐树木。同月12日,刘某携带油锯,并邀请刘某某和周某来到该村林场,与杨某协商砍伐的树种后,由刘某、杨某砍伐树木,刘某某和周某搬运树木,二人共计砍伐山林中的柳杉15根,刘某付给杨某管理费1500元,并由杨某支付给了刘某某和周某的工资。当晚在运输途中,被利川市林业局汪营林业站查获。杨某得知树木被查获后,后即将钱退还给了刘某,并于2012年3月23日主动到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检尺统计,刘某、杨某盗伐的柳杉活立木蓄积为6.5704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刘某、杨某明知砍伐的树木属村集体所有而予以买卖,并擅自砍伐,依法应当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杨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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