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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孙子私领死亡赔偿金 八旬婆婆起诉分割获支持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9-22 09:58 点击量: 2151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龚秀娟)儿子在外务工不幸因事故去世,儿媳、孙子私自领取抚恤金,八旬婆婆无奈将儿媳、孙子告上法庭。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纠纷,一审判决儿媳、孙子返还老人应得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生活费156280元。

吴婆婆已年满八旬,与其丈夫(已故)婚后生育大儿子李某等六名子女(大儿子已故),二儿子李某与袁某结婚后,生育两个儿子。李某一直在襄阳从事建筑施工,2013年12月24日,在施工过程中,李某发生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两个儿子代表家属前往事故地与李某生前所在的曹某劳务施工队协商赔偿事宜。2013年12月27日,曹某劳务施工队与李某的两个儿子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曹某劳务施工队向李某家属一次性赔偿690000元,该赔偿款转入李某两个儿子李大、李二指定账户。2014年1月13日,李某的两个儿子向某某出具赔偿款收条载明:李大指定两个账户分别转入199000元,李二指定账户转入199000元,李二收到现金45000和银行转卡50000,共计692000元,其中2000元为曹某劳务施工队向李大、李二支付的交通费。

办完李某的丧事后,吴婆婆多次要求袁某、李大、李二给付其应得的赔偿款均遭拒。无奈之下,吴婆婆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媳和孙子归还其应得的赔偿款。

在诉讼过程中,李大、李二辩称,赔偿款全部在袁某手中,吴婆婆要求分割数额过高,690000元是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吴婆婆抚养义务人有五个,死者李某承担的份额为5723元。袁某辩称,吴婆婆在李某死后什么都不管,吴婆婆不应当分得赔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死亡获得的各项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不属于遗产范围,扣除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的部分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扣除丧葬费80000、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其他费用10000元后,死亡赔偿金600000元应当由吴婆婆及袁某、李大、李二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