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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光中诉滕建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18-08-16 08:48 点击量: 1051

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滕建清(4228021981****4414):

本院受理原告许光中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2802民初3464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责令被告及时给付其所欠原告的工资款共计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元(26400.00)整;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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