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汪小月)近日,利川市法院对被告人何某、郑某、孙某等14人贩卖毒品案进行一审宣判,何某、郑某、孙某等13名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处罚金;被告人曾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16年10月,利川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何某、郑某、孙某等14人涉嫌贩卖毒品案(该案于2016年10月13日在利川市法院微信公众号:利川市人民法院《利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何某等14人贩毒案》一文中进行了报到)。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该案一度中止审理,今年3月1日,该案恢复审理。
2014年5月至7月,何某分别从郑某、孙某(均已判刑)等处买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20克,先后多次给雷某、胡某、孙某等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0余克。2015年7月28日,何某在利川金诚酒店被警方现场抓获,并从其裤袋里搜出1袋白色晶体。经鉴定,该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净重9.8309克。
2015年5月至7月,樊某向孙某多次购买甲基苯丙胺130克。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樊某先后给王某(已另案处理)、余某等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2颗。2015年8月5日,樊某在利川东江阁宾馆被警方现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2袋白色晶体,经鉴定,送检的材料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净重1.8516克。
2015年,雷某分别从何某处买得甲基苯丙胺30克,从孙某处买得甲基苯丙胺37克,之后多次给樊某、王某等人贩卖。2015年8月14日雷某在住处被民警现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1小袋白色晶体。经鉴定,送检的材料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净重0.1141克。
2015年5月至6月,郭某带他人向孙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60克,郭某自己和帮他人向孙某多次零散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0克。2015年9月28日,王某找郭某买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5克,郭某将钱拿到手后,便在利川五中门口以900元的价格找魏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在交易过程中被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2小袋白色晶体。经鉴定,送检的材料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净重3.5888克。
2015年8月27日,魏某在利川大塘下场口以100元的价格给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同年9月28日魏某在利川五中以900元的价格给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5888克,在交易过程中被民警现场查获。魏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其住处藏有甲基苯丙胺,按照魏某提供的线索,公安民警于当日在其住处搜出白色晶体一包。经鉴定,送检的材料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净重37.5196克。
2015年,姚某从何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15克,先后给康某、冉某、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3.3克。
2015年7月28日,李某在利川银河系网吧以1300元的价格给何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同年7月29日,李某在利川大众广场处准备与何某交易毒品时被警方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3袋白色晶体。经鉴定,该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净重合计14.4226克。
2015年6月至7月,蔡某从何某某(另案处理)处以2250元的价格买得甲基苯丙胺30克,先后给蒲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给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克。2015年7月29日在蓝天宾馆被民警现场查获,并从其身上搜出1袋白色晶体,经鉴定,送检的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净重2.777克。
2015年6月至7月,张某在利川西门一家人超市附近从孙某处买得甲基苯丙胺之后,多次给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4克。2015年9月10日张某在利川城市阳光酒店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12小袋白色晶体,经鉴定,送检的材料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净重5.1989克。
2015年7月,曾某从孙某处买得甲基苯丙胺80克。2015年8月22日,曾某在利川腾龙加油站附近的租住房内被警方抓获,现场查获5袋白色晶体和2袋麻果。经鉴定,被查获的白色晶体和麻果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净重分别为22.5710克和3.0370克。
2015年7月至8月,陈某先后多次帮王某(另案处理)、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8.9克。
2014年11月,何某通过雷某在利川土家印象附近给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之后胡某某多次给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胡某某贩卖后将所得1000元通过雷某转交给何某。
2015年8月3日,陈某某帮王某(另案处理)先后两次给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3克。
2015年7月,胡某在利川胜利路博雅幼儿园附近帮何某给郑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2015年7月29日,胡某在利川龙船大道金城酒店对面民房被民警抓获,并查获1袋白色晶体。经鉴定,送检的材料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净重0.2644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樊某、雷某、郭某、魏某、姚某、李某、蔡某、张某、陈某、胡某某、陈某某、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5.60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何某、樊某、雷某、郭某、魏某、李某、蔡某、张某、曾某、胡某处查获并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共计101.1759克属违禁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根据14名被告人不同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