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饮酒后危险驾驶罪案,被告人谭某受到了刑事追究。
谭某系利川市南坪乡某村村民,2012年2月27日中午,谭某在南坪乡五谷村村民向某家饮酒后,驾驶鄂Q2S8XX号“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经南坪街上往自己家中行驶。下午16时许,当车行至南坪乡新店村177号门前路段时,被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坪中队民警查获。后被民警带往南坪乡卫生院进行血样采集。经恩施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37mg/100ml。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谭某归案后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谭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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