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牟鸣钟)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3年4月17日至4月24日之间,孙某雇请王某在本市沙溪乡黄泥塘村为其收购、加工鲜竹笋。孙某提供了收购资金和加工需要的焦亚硫硫钠、包装袋、电子秤等物品,向王某传授了加工鲜竹笋的方法。王某邀约了杨某帮忙加工鲜竹笋,将添加了“焦亚硫酸钠”的竹笋装袋,由孙某雇请司机钟某运输至团堡镇贺家坪村村民张某英家猪圈,随后转移至其住处和团堡镇珠锦门村文某辉家至本案案发。孙某共计加工添加“焦亚硫酸钠”的竹笋36795.5斤,破案后现场查获35519斤。经鉴定,三处查获的竹笋样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分别为11.64g∕㎏、12.35 g∕㎏、189.98 g∕㎏,分别超过了国家标准的231.8倍、246倍和378倍,属于严重超出了标准限量。食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含量严重超标的竹笋,可能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利川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律的规定,在其生产的鲜竹笋食品中掺入严重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焦亚硫酸钠,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孙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于是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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