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罗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罗某系利川市团堡镇某村村民,他在2010年农历4月至2011年4月期间,先后购买了团堡镇长槽村、樱桃村、小谷槽村罗某某等17户村民山林中的马尾松784株,柳杉12株,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张某、张某某等人对上述地方的林木擅自进行砍伐。经鉴定,采伐立木蓄积共137.4925立方米。2011年12月1日,罗某到利川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案发后,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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