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再祥(公民身份号码: 4228021972****6030):
本院受理原告肖龙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再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龙渊借款本金3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从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随本清。被告支付的10000元应从欠付的利息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肖龙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再祥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汇款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联 系 人: 王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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