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会车发生争执 周某伤人被判刑
(通讯员 刘守柏)近日,利川法院一审以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赔偿了被害人洪某的各项经济损失3.7万元。
2012年1月24日11时许,周某在利川市团堡镇安乐坪村公路上,因会车与该村2组村民洪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洪某殴打了周某及其妻子冉某。当洪某从地上捡起石块正准备打周某时,周某便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洪某左胸部刺伤。后经法医鉴定:洪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2年3月13日,双方在利川市公安局团堡派出所主持下,周某与洪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赔偿洪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万元。为此,洪某对周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周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洪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洪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周某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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