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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制冷剂发生爆炸 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9-26 15:41 点击量: 723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宋芳)近日,利川法院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被告胡某、杨某在利川市现利北路31号开设有某电器经营店,该店经营有郑州市冰峰制冷有限公司生产的“冰峰12”CFC-12汽车空调专用制冷剂。2012年9月4日,原告肖某在被告处购买了两瓶“冰峰12”CFC-12汽车空调专用制冷剂,生产厂家为上海冰峰制冷科技有限公司。9月5日,原告在维修冰箱使用该制冷剂时制冷剂突然发生爆炸,将原告肖某面部及左眼炸伤。事故发生后,郑州市冰峰制冷有限公司派员对爆炸制冷剂进行了比对,认为被告销售的“冰峰12”CFC-12汽车空调专用制冷剂不是自己厂家生产,且从未授权上海冰峰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任何型号规格的冰峰系列产品。原告受伤后,用去医疗费等费用近2万元。因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7925.9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等费用。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售的“冰峰12”CFC-12汽车空调专用制冷剂不能保证消费者正常使用,致使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原告受伤,有被告自己向利川市工商局的陈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该产品系二被告销售,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合理的医疗费等费用,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胡某、杨某赔偿原告肖某伤后的医疗费等费用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