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郭德权(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4****0018):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诉被告郭德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2802民初4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许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7日
联系人:魏艳丽 联系电话:0718-7265639
联系地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胜利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