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牟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黄某、陈某(均已判刑)认为被害人胡某、景某夫妇经营的“庆丰”电动工具店影响了陈某父亲经营的“锐奇”电动工具店的生意,便商讨找机会教训胡某夫妇。2008年4月28日下午,黄某按照事先商定的意见出面请被告人牟某帮忙砸“庆丰”电动工具店,教训胡某夫妻,并支付给牟某人民币500元,让其请帮忙的人吃饭。当晚8时许,牟某邀约黄某等五人手持木棒,闯入“庆丰”电动工具店内,对店内商品和人员任意打、砸,致部分商品毁坏,胡某夫妻受伤。事后被告人牟某从黄某处索取人民币350元。经鉴定,“庆丰”电动工具店被毁坏的商品价值人民币2275元,被害人胡某夫妇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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