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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翌菲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19-12-19 16:27 点击量: 708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9)鄂28022

 

本院根据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的(2019)鄂28民辖35号民事裁定,受理利川市翌菲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1日作出(2018)鄂28破申17号民事裁定,指定利川市苏马荡生态旅游示范区“凤凰国际”项目清算组担任债务人管理人,并于2019年1月19日作出(2018)鄂28破申17号决定,选定湖北昌泰祥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为该清算组成员单位,并承担债务人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利川市翌菲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3月18日前,向利川市翌菲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湖北省利川市清江半岛景慧阁C1栋B单元901号;邮政编码:445400;贾东超、江远龙;联系电话:156291266991397191512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利川市翌菲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利川市翌菲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