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李晖)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2010年8月,被告人彭某某明知系刘某(已判刑)盗来的轻骑摩托车,而以200元价格购买并使用。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650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彭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彭某某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在此,为广大市民朋友提醒。看见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该商品可能是伪劣产品,亦可能是违法赃物。切莫为贪图一时小便宜,触犯刑法而悔恨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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