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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被撞,停运损失由谁担?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24-02-26 15:43 点击量: 151

车辆追尾 飞来横祸

当私家车辆与营运车辆发生碰撞

保险公司、运业公司、私家车主

谁为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买单?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4日,李某驾车时未保持安全距离,致使车辆追尾前方某运业公司所属大型客运车,造成客运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李某驾驶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当日,客运车送至修理厂定损维修。因客运车停运期间对某运业公司产生一定经济损失,事故双方对损失由谁赔偿及赔偿数额产生纠纷,某运业公司将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运业公司:营运车辆停运期间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李某与保险公司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保险公司: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且李某投保时我司已尽到告知义务,不应对此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我已在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运业公司主张的停运损失系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某保险公司所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投保人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对停运损失的保险责任,故该客运车的停运损失应由李某承担。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法官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赔偿某运业公司营运损失共计6000元,李某当庭支付款项,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什么是停运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如果停运损失进行了鉴定,停运损失标准参照有效鉴定意见确定(申请鉴定的一般为大型货车的日停运损失)。如果停运损失未经鉴定,停运损失标准通常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行业标准并结合本地客运车辆。

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停运损失系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审判实践中,绝大部分商业险条款都将停运损失列为赔偿的除外项目,并且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

主张停运损失应注意哪些问题?

停运损失通常标的额不大,建议尽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若调解不成需要起诉的,应当如实陈述及举证。如果当事人主张的维修时长明显超出合理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法院会通过调取车辆运行轨迹等方式对实际的停运期间进行核实。如果经查实,当事人通过维修公司出具虚假证明,进行虚假陈述,过度夸大维修时长,将依法对虚假陈述及出具虚假证据的相关主体作出处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