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李晖)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件故意伤害案件。2013年4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聂某因要将自己的挖机开进被害人陈某家后院的修车厂而与其发生纠纷,二人抓扯中,聂某用拳头、石头将陈某的胸部打伤。经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陈某胸部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聂某与被害人陈某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聂某偿了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聂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聂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聂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聂某宣告缓刑。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聂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在此,提醒广大青年朋友,切勿置一时气而触犯刑法。若已然发生纠纷并致他人受伤,应立即对伤者积极救治并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