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理论研究

刘静坤:理性看待司法 积极投身司改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6-03-15 11:02 点击量: 5887

    为充分发挥司法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理性地看待司法,摒弃不必要的误解,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随着司法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功能不断凸显,社会对司法的关注度迅速提升。任何事物一旦置身聚光灯下,难免会面临一些质疑甚至非议,司法也不例外。从历史和辩证的角度看,任何司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司法公正也只能是相对的。无论是法律专业人士还是普通社会公众,在评价司法制度和探讨司法的公正性时,如能秉承这种历史和辩证的态度,则不仅是理性的,也是适宜的。为充分发挥司法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理性地看待司法,摒弃不必要的误解,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首先,要科学认识司法的性质和规律,消除对司法的认识误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这一论述精辟地指出了司法职能与其他国家职能的根本差异,即,司法的职能在于立足司法个案作出判断和裁决。其中,判断是司法的过程,裁决是司法的结果。进一步讲,司法裁决的作出,是以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为基础的。基于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就意味着,对案件事实所作判断的准确性,取决于证据的全面性和客观性等因素。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经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导致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对此种证据短缺的案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换言之,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科技手段的有限性等因素,有些案件是难以侦破的,同理,有些案件事实也是无法准确查明的。现代诉讼证明制度,包括证明责任(由谁来负责证明案件事实),证明标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达到何种程度)以及疑罪从无(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裁判)等,都是建立在上述司法规律的基础之上的。理性看待司法,必须要破除对司法在查明案件事实能力方面的迷信,理解现代诉讼证明制度的内在逻辑和基本内涵。同时,对此前的旧案,也有必要保持理性的评判态度。囿于当时的科技水平、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有些旧案的证据体系和办案程序可能无法达到目前的法律标准,这是司法规律的现实体现,我们不能简单地用现代的法律标准来衡量此前的旧案。

  其次,要正视当前司法面临的现实困难,对司法国情有清醒地认识。经过几十年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社会主义法治尚未达到发达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即,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以及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等。除上述体制机制问题外,司法还面临着诸多现实困难,例如,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现代法治理念有待树立,司法资源稀缺特别是基层司法“案多人少”的困境非常突出,等等。理性看待诸如此类的问题,一方面要求我们认识到,司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阶段性;同时,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平衡,司法还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差异性,这些都是必须正视的国情和司法实际。另一方面需要警醒的是,不能简单套用国外司法制度来评估中国的司法;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要客观地看到司法取得的令人瞩目的发展进步。当然,理性看待当前司法面临的现实困难,并不是为司法存在的问题寻找借口,而是为了更加深入地理解司法面临的困境,进而在科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解决制约公正司法的各种问题。

  再次,要努力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尊严,树立对宪法法律的信仰。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就将形同虚设。公众对宪法法律的信仰,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众对司法裁判的尊重,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尺。需要指出的是,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培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一方面要强调严格司法,保障司法公正,努力让公众在具体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公众要了解法律和司法程序,尊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如果对裁判结果不服,要在法律和程序的框架下寻求救济,不能动辄采用非理性甚至极端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同时,公众要对司法的局限性有清醒的认识,与调解、和解和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司法作为程序性、规范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成本高、周期长等特点,并非唯一的也不一定是最佳的选择。立足个案具体情况,公众可以在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下,选择其他更加便捷有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最后,要积极拥护和参与司法改革,共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改革是解决司法难题、祛除司法痼疾、顺应司法规律的根本途径。司法领域的改革牵涉面广,加之历史、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诸多层面的问题叠加交织在一起,导致改革的难度很大,也容易引发争议,这需要社会各界多一点包容、少一些挑剔,多一些参与、少一些冷议,努力凝聚改革共识,积极为改革献计献策。在设计改革方案、推进改革举措、评估改革成效等环节,要鼓励和支持公众的参与,例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就是坚持司法人民性、实现公众直接参与司法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公众通过了解和参与司法改革,有助于更加理性地看待司法,更加认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内在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