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黄嵩)四川人驾车经过利川,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应负全部责任,但亲属及时报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近日利川法院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1月12日,家住四川省合江县的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沪渝高速公路行驶,在利川境内撞上隧道左侧干沟护堤并向右发生侧翻,造成乘坐该车的詹某受伤。王某当时委托妻子用电话向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五支队利川大队报警,并积极抢救詹某、保护现场。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湖北省公安厅高警总队五支队利川大队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有妨碍安全行车行为,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行驶,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与被害人詹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次道路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应视为自动投案,且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于是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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