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建华(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83****4728):
本院受理原告王鸿伟诉樊浪、樊哲兵、刘建华、殷小波、殷胜贵、周建国、周定华、何剑锋、陈银梅、黄攀、黄传顺、吴美琼、程焱、程毅、吴兴秀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鄂2802民初1461号案件的开庭通知。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029126.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原告王鸿伟于2019年11月7日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黄攀、黄传顺、吴美琼、何剑锋、陈银梅五名被告撤诉。本院依法作出(2019)鄂2802民初146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王鸿伟撤回对黄攀、黄传顺、吴美琼、何剑锋、陈银梅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0年2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11月11日
联系人:滕志军电话:0718-7299598
联系地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胜利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