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杨春桃)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5月8日,黄某驾驶鄂Q2U5X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31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318国道1648km+300m处时,将沿其道路左侧边缘处往右侧横穿公路的被害人文某撞到致伤,经利川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黄某应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审理中,黄某与被害人文某的亲属就经济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黄某赔偿被害人文某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2万元,其亲属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还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利川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利川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利川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利川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利川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利川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