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鄂2802民破3号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利川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郑素芳、孙一芝等人的申请,于2019年9月19日裁定受理利川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鄂28破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由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利川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10日前向利川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湖北省利川市胜利路8号,联系电话0718-74163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利川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利川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2月28日上午9时在利川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