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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他人电线,老人上树砍枝丫,不慎摔伤应由线路产权人适当赔偿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0-14 12:47 点击量: 787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黄忠富、刘守柏)为维护他人用电线路安全,年近花甲的杨老汉上树修砍枝丫,却不慎摔下受伤。因无人赔偿其医药费等损失,杨老汉无奈之下将该段用电线路的产权人刘某告上法庭讨要说法。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赔偿杨老汉7万余元。

    刘某因在利川市忠路镇红花村承包经营了一片山林,于2012年2月雇请该镇村民张某看管林场和牲畜。2013年8月19日,该林场所在地区停电,村民刘某、何某查看线路时,发现该线路进入刘某电表后,经刘某承包的山林直达其林场,遂电话通知了张某。张某因生病住院,遂由其丈夫杨老汉前往查看。查看之后,杨老汉认为需将沿线部分树木的枝丫砍掉才能保证线路安全,为此杨老汉主动爬树修砍树枝,其间不慎从树上摔下,并导致腰部受伤。

    杨老汉经住院治疗21天,用去医疗费2.4万余元,其中被告支付了2000元。经鉴定,杨老汉伤残程度为八级,后期治疗费预计为1.2万元。杨老汉与刘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老汉受被告刘某雇工张某的委托,检查产权属刘某的用电线路并修砍沿线树枝,原、被告之间形成帮工的法律关系。杨老汉为维护被告刘某的用电线路,爬树修砍树枝时不慎跌伤,属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帮工人即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杨老汉在从事高空危险作业中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可减轻被告刘某的责任。据此,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杨老汉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合计88437.40元,由被告刘某赔偿70749.92元(含已付2000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