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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张某领刑六个月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03-06 14:49 点击量: 669

   

(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9月18日,张某与张某某签订《房屋修建协议》,张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了张某某的房屋修建工程。张某雇请的工人余某在贴房屋的外墙砖时,从跳架上摔下受伤,被利川市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二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90%,护理依赖为三级。双方后因赔偿问题提起诉讼,该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了(2011)利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余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4747.3元,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了(2011)恩中民终字第8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据此,(2011)利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月4日,余某向利川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后,于同年1月5日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而其拒不履行,执行中法院查明,于2010年1月13日张某将自己的旧房作价206000元卖与张某某,张某某已分两次将全部房款付给了张某。而张某故意隐匿财产收入,拒不说清其支出,还明确表示不履行赔偿义务。利川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2月9日、4月20日,两次对张某依法拘留各15日,但张某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另在执行中查明,公安机关对张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期间,余某与张某某、张某之妻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执行款304747.3元,余某自愿放弃30000元后,由张某给付30000元,余款全部由张某某给付。本案已和解执结。余某给张某出具了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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