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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违约不供货 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9-30 08:22 点击量: 892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张文齐)吴某与廖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向廖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后廖某违约不给吴某供货,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廖某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今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吴某与廖某签订了一份《合同书》,主要内同是廖某按照吴某的要求提供楠竹,双方约定的交易时间为2013年8月23日至2013年9月29日,吴某向廖某支付1万元定金。吴某于签订合同之日向廖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廖某向吴某出具了收条1份,收条内容是,收到吴某买楠竹定金1万元双方定于9月29日前交货,规格是14米长、15米长,尾端直径4.5公分。2013年9月8日,廖某通知吴某无法交货。之后,廖某未向吴某供货,亦未向吴某退还定金。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廖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廖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廖某收取了吴某的定金,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廖某双倍返还原告吴某定金2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法官说法:合同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可期待利益的保证,而定金有证约、预先给付担保的性质,是为了确保合同预期目的实现,如合同一方违约,合同相对方可以竞合选择违约责任或者定金罚则来弥补自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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