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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滥伐林木 幸某受到处罚

时间: 2013-04-15 10:49 点击量: 796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幸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幸某系利川市柏杨坝镇齐心村6组村民。2013年2月18日,幸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张某、孙某等人采伐该市柏杨坝镇齐心村17组谭某山林中的马尾松共计165株。经鉴定,采伐的林木蓄积共计26.84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幸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幸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处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追缴扣押幸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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