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李晖)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90后”青年王某深夜持刀实施抢劫,抢走他人手提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元,周大福牌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经鉴定,周大福牌黄金项链1条市场价格人民币1056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捂嘴、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在此,提醒广大青年朋友,做人应脚踏实地,莫为了追求暴富铤而走险。须知眼前的蝇头小利,可能使你失去未来几十年的财富和宝贵的自由。抢走的,是他人的财物;丢掉的,是自己的自由。
主办:利川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2023 利川市人民法院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邮政地址:利川市胜利大道2号 邮编:445400 备案:鄂ICP备12010191号-1
联系我们:办 公 室: 0718-7281169 立案咨询:0718-7291169 0718-7290064 督察室:0718-7265770 传 真:0718-728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