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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走他人财物 丢掉自己自由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06-07 16:27 点击量: 795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李晖)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90后”青年王某深夜持刀实施抢劫,抢走他人手提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元,周大福牌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经鉴定,周大福牌黄金项链1条市场价格人民币1056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捂嘴、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在此,提醒广大青年朋友,做人应脚踏实地,莫为了追求暴富铤而走险。须知眼前的蝇头小利,可能使你失去未来几十年的财富和宝贵的自由。抢走的,是他人的财物;丢掉的,是自己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