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赔偿了被害人覃某、牟某二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覃某、牟某均系本市某村村民。2012年6月6日,陈某在自己的责任地收油菜回家时,路过覃某、牟某的菜地。因菜地被木桩和竹条护着,陈某为行走方便,用手扯掉了路边设置的木桩,陈某的行为遭到覃某、牟某的谩骂,同时,覃某、牟某追到陈某的责任地里,覃某用拔起的木桩打陈某,牟某用石头打陈某。陈某见势不妙便用手中的扁担还击,将覃某的左臂和牟某的左手打伤。经利川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覃某和牟某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覃某和牟某二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 ,二人对陈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还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居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我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利川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利川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利川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利川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利川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利川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