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持刀抢劫案,被告人王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王某系恩施市工农路居民。2013年1月17日23时许,王某在利川市体育路,持刀抢劫被害人伍某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元,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市场价值1056元)。2013年1月19日,王某到恩施市小渡船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捂嘴、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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