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丹)日前,少年审判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枪案件,被告人林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利川市检察院起诉到利川市人民法院。
经审理,2010年,被告人林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一支火药枪,在未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经鉴定,该自制火枪性能良好,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备杀伤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并当庭认罪,没有再犯罪危险,犯罪情节较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每一个人都应当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尤其是青年人,由于自己的无知造成的违法犯罪行为非常可惜。
主办:利川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2023 利川市人民法院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邮政地址:利川市胜利大道2号 邮编:445400 备案:鄂ICP备12010191号-1
联系我们:办 公 室: 0718-7281169 立案咨询:0718-7291169 0718-7290064 督察室:0718-7265770 传 真:0718-728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