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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珍明诉谭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19-05-21 15:46 点击量: 401

   

谭兵(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4****6816):

本院受理原告向珍明诉谭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2802民初24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剩余工程款287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 2019年8月22日10时30分 在  利川市人民法院谋道人民法庭 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 5月21日

 

联系人:  陈青                       联系电话: 18694027754

联系地址:谋道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