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亲属胡某、李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2万元。
张某系重庆万州区居民,个体司机。2012年5月17日,张某驾驶渝一辆“飞碟”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从万州往利川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318国道1700km+750m上坡路段时,因占道行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多功能微型耕耘机相碰撞,造成李某受伤。李某受伤后,被送至万州区三峡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利川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张某当即用电话向利川市公安局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利川市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张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胡某、李某某对张某的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张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张某用电话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还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我国《刑法》及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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