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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食品安全 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2-12-12 09:45 点击量: 1424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李晖)俗语说的好,民以食为天。在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依法保障食品安全应放在首要位置。工商部门依法对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商品的“黑心商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法院也将依工商部门的申请依法对“黑心商人”予以强制执行。

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了一件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非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牟某于2012年3月28日在本市丹桂园门市销售散装鲜牛肉。市工商局依法对鲜牛肉进行抽样检查,发现水分异常,遂送往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鲜牛肉的含水量进行检验。经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市工商局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并于同月30日向牟某送达检验报告,牟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年5月23日给牟某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牟某也未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2012年5月28日,市工商局以牟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为,对其处罚款20000元。牟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2012年7月19日,市工商局向牟某发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牟某向市工商局交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所欠罚款未自动履行。为此,市工商局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市工商局对牟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牟某在规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工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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