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张文奇)日前,利川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发票罪案,被告人屈某被判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农历腊月中旬,屈某在经营“朝东岩”山庄时,为了少缴纳国家的税款,便从社会上一中年男子手中购买恩施州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假发票,并将买来的假发票加盖“利川市团堡镇个体工商户李某发票专用章”后,分别用于湖北能源集团齐岳山风电公司、利川市团堡镇卫生院等单位进行餐饮结算。在使用过程中,恩施州地方税务局查出屈某用于结算的发票294份,经有关单位鉴定均属假发票。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屈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并使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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