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苟某、陈某、张某受到了刑事追究。
2012年7月,苟某得知利川市文斗乡青龙村9组被害人刘某家门前有一对石狮,便将此情况告知张某,并提议盗窃该石狮。后张某又邀约了陈某参与盗窃。三被告人于2012年7月5日凌晨盗窃该石狮后,张某以人民币9000元销赃给朱某(另案处理),但张某对苟某、陈某谎称只卖了8000元,除去开支800元后,苟某、陈某、张某平均分得赃款2400元(张某实际分得赃款3400元)。经鉴定,被盗石狮价值人民币8500元。案发后,张某于2012年12月6日主动到利川市公安局文斗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张某劝说,苟某、陈某于2012年12月11日到文斗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苟某、张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张某、陈某应从轻处罚;苟某、陈某、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劝说苟某、陈某并将二人带到公安机关投案,致使该案破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判决: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苟某的2400元、陈某的2400元、张某的3400元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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