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宋芳)近日,利川法院审理一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60000元。
2009年11月26日,被告罗甲之子罗乙以其所有的小轿车作抵押,与原告李某签订寄卖合同,在李某的寄卖行借款30000元;2011年10月5日,罗乙又向李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3月16日,原告李某又与被告罗甲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罗甲以其所有的位于利川市清颐巷的房屋一栋作抵押,向李某借款60000元,定于2013年4月16日前还清,罗乙之前给李某的所有欠条一律作废。该合同有被告罗甲、罗乙签名捺印。合同签订后,被告罗甲及罗乙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原告李某持有。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原告向被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3月16日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从其内容来看,实质是一份债务转移合同,即被告罗甲以其房屋作抵押代其子罗乙偿还所借原告李某的借款60000元。被告罗甲称该合同是在受到原告李某胁迫的情况下签订,违背了被告的真实意思,但被告罗甲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从证据看,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应属有效,即债务人罗乙将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罗甲承担,被告罗甲有责任和义务偿还罗乙与李某之间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