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人民法院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关乎公平正义的实现,关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人民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提出新的要求。人民法官只有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才能切实化解社会矛盾,才能实现案结事了,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正确处理实体和程序的矛盾。以“法律至上”为思维定势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实体和程序既有一致性也有冲突,平衡其关系就是要处理好法律适用中情理因素的考量,不断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从程序看,司法运作也是法定程序的具体展现过程,它确保了纠纷在法的空间内解决。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近几年来,年轻化、高学历者大量涌现。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他们更加推崇法律至上,偏爱以“三段论”的方式简单判决,缺乏对社情民意的了解和把握,甚至置社情民意于不顾,使司法的结果难以得到民众的认同。
二、融合情理法,实现公平正义。法院要结合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效益来考虑,在现实和法律之间寻找一个切入点,找到合法合情合理公平的解决方案。当前重点要解决年轻法官把握社情民意能力欠缺的问题,一是适当提高法官任职年龄。根据法官职业特点和思想成熟的规律,担任法官以年满30周岁为宜,同时适当延长专业水平较高的资深法官的退休年龄。从长远来看,这也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然选择;二是完善典型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不仅具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功能,而且也是当地社情民意的概括和体现。因此,完善典型案例指导可以增强年轻法官运用社情民意的司法技巧。
三、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1、增强法官的司法协调能力。社会转型期许多矛盾纠纷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还牵涉不少政策问题,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才能解决,法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要善于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运用综合性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2、创造有利于调解的司法环境。通过在社区居委会设置法官联系点,推行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律师主持和解、诉前和解等调解模式,建立调执结合的绿色通道等措施,尽量创造有利于民众调解的环境,促使纠纷最大限度以调解方式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3、促进司法与舆论的有效互动。社会舆论表达的是社会主体的普遍正义观念,其“参与审判”恰恰具有现实合理性的成分,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表达方式。社会转型期法官应当顺势而为,进一步加大司法裁判社会效果的宣传,引导社会舆论向支持司法的方向转变,从而带动全社会的理性思考,营造有效的社会支持氛围。
四、增强司法经验积累,让年轻法官脱颖而出。1、改变现行以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培训模式,让年轻法官迅速掌握司法经验,继承良好的司法传统。2、通过改造现有的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等纠纷化解机制,畅通两者的衔接口,让部分民事案件分流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等渠道解决,从而以丰富的社会调解经验弥补法官司法经验的不足,满足民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3、上级法院要注重从下级法院,尤其是从基层法院、律师队伍选拔政治立场坚定、品行兼优、法律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法官队伍;4、针对近年来各级法院新录用大学生司法经验缺乏的实际,创新法院青年干警培养模式,充分发挥优秀法官在传承司法经验中的重要作用,使青年干警实现“由理论研究型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由知识培训型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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