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罪。牟某、李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张某、雷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利川市公安局扣押在案的牟某、李某、张某、雷某的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及赌具一套,对讲机五部,依法予以没收。
2013年2月15日至3月13日期间,牟某、李某、张某、雷某纠集在一起,为了获取暴利,在本市元堡乡境内开设赌场,采用“摇苞谷子猜单双”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在开设赌场期间,牟某负责管理抽头渔利的账和支付赌客的开支,李某负责在元堡乡花椒坪一带寻找赌博地点,并负责找人放哨和转运赌客的车辆,张某、雷某负责邀约赌客赌博并参与赌博。四人从开设赌场以来,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出去开支四人各分得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张某、雷某主动到利川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牟某、李某、张某、雷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从参与赌博的人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牟某、李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张某、雷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利川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等有关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