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玉彪(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2****6013):
刘敏:(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0****6047):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刘敏向原告偿还代偿本息15793.27元、支付保险费1205.82元;2、判令被告刘敏以应支付代偿本息及保险费16999.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11月02日起至清偿为止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吴玉彪对被告刘敏应付的代偿本息、保险费、违约金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日9时00分在利川市人民法院南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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